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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筛选和确定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通知

2014年04月15日 09:38  点击:[]

关于筛选和确定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省厅(201413号文精神及往年生源地贷款办理情况,为了及时了解江苏籍学生贷款信息和便于分配指标等,现对我校江苏籍学生生源地贷款对象筛选和确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请各学院筛选排查江苏籍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符合贷款学生,具体条件见附件1《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二、整理预贷款学生信息,为及时上报学生信息奠定基础,具体信息内容:

1、借款人(学生)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学号、QQ号、现家庭详细地址、邮编、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宿舍电话等。

2、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信息:姓名、身份证号、与借款人关系(如:父子、母子等)、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家庭详细地址、邮编、工作单位、职务、家庭电话、移动电话等。

注意:市、县(区)一定要准确,否则学生无法贷款,另家庭地址应是居住地址(农村的应是乡(镇)、村、组、号等,城镇的应是街道、小区、楼牌号、室号等),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地址要一致。

3、学生就学信息:专业、年级、班级、学制、学号等。注意除专转本的学生外13级应是2年级、12级应是3年级、11级的应是4年级。学制除建筑学、专转本专业外均为4年,建筑学5年,专转本学生按如下处理:(1)“入学年月”填写专科阶段的入学年月;(2)学制、年级与毕业时间:a.如果是专科第二年参加考试的,“学制”填写4年、“年级”为4年级;b、如果是专科第三年参加考试的,“学制”填写5年、“年级”为5年级

4、申请贷款信息:困难类型(如:低收入、纯农户、双下岗、低保户、重病户、无收入、烈士子女、孤儿等)、申请贷款额、申请期限(一般为10-14年)等。

以上申报信息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格(样表见附件),以便上报信息时利用。

三、为了确保用好用足贷款政策与指标,故请各学院严格把关,确保申请贷款学生能够足额贷款,严防出现只申请不办理贷款、浪费指标现象。

四、为了及时给各学院下达贷款指标,故请各学院于430日前将筛选确定的贷款学生人数及金额上报至资助管理学中心。

五、今年贷款学生信息上报继续采取网络系统上报方式,网络系统使用时间届时见通知(预计510日左右)。

六、外省市的生源地贷款,按当地要求办理,请学生咨询当地。由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并负责打印贷款证明,集中到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04.15

附件1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087月)苏政办发〔200879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加快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江苏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0749号)要求,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负责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业务工作。省财政厅对成立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开行江苏省分行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运行经费给予补贴。
   
(二)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的年度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商开行江苏省分行,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苏中及黄茅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倾斜。
   
(三)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别负责新生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金结算。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信息、提款与还款数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设立资金结算账户。贷款发放统一采取开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向学生所在高校转账方式。还本付息时,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凭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表单从学生借款账户中扣收。
   
(五)贷款回收。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业务管理平台测算应回收的贷款本息资金明细,催收到期贷款,管理信贷档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并督促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的贷后联系制度。
   
(六)风险管理。教育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和追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的有效机制。建立由开行江苏省分行专户管理的风险补偿资金。对管理绩效较高、违约率较低、实际损失低于风险补偿金的市、县(市、区),低于部分奖励给该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际损失高于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和开行江苏省分行各承担一半。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1%承担,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20日前足额划拨。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会同开行江苏省分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此前印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078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要求,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真正做到“应贷尽贷”,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推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六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面部署、指导、汇总和监督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部署实施贷款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也可采取依托现有职能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普通高校应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普通高校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所属各高级中学的毕业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逐校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参加高考学生,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学应及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高考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普通高校应根据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机构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见苏教财〔200738号)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

第十五条  以后年度,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配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在校生中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学生,高校应按规定予以认定、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若入学前未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部署各市、县(市、区)、各高校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组织申请和贷款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评议小组”,根据省统一部署,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将上述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1)。

()跨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参加高考学生,经中学隶属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后者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被确认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中学证明(格式见附件2)、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省内普通高校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1.每年34月份,省内普通高校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4月底前,将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

2.每年6月底前,各普通高校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

()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年4月底,外省高校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参照附件3),并及时向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

()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高校贷款证明、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各普通高校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市、县(市、区)和各普通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信息汇总、分类,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连同全国普通高校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下达各市、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特殊情况,2007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贷款资格审核和信息反馈工作仍参照原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贷款的贷前审查和信息报送模式,即: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实施,学生凭学校开具的贷款证明(见附件4)、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高考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向经办网点印发江苏省内外普通高校名单,经办网点只向该名单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助学贷款;

()经办网点应按《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报表》(见附件5)要求保留借款人信息,待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予以补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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