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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培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5日 11:01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教学[2011]8号)和教育部于2011年2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培养目标

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向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二、 培养形式

日常以各类成长小组的互助互学为主,以有计划、分层次地选送人员外出参加培训为辅。

三、 外出培训计划和管理

1.学生处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专业培训部门的主管部门,心理中心负责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专业培训工作纳入心理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3.专兼职教师每年需要提前申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规划,并填写培训登记表(附件一),提请学生处领导审批。

三、 培训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的兼职咨询师可以由心理中心统一安排后续培训:

(1)规范参加心理中心组织的督导小组活动;

(2)每个月提交2个以上合格咨询案例。

2.参加理论类培训,受训教师至少要向辅导员心理教育与咨询成长小组分享不少于1次的学习成果;参加体验式培训,受训教师至少要向辅导员心理教育与咨询成长小组或者学生开设不少于1倍受训学时的体验式工作坊。

3.参加培训的教师,需认真记录,全心投入,保留好各项资料,积极总计提炼,适时形成科研成果。

4.培训要事先拟定计划,做好教学和工作安排。

5.培训合格,并且按照要求在培训后完成理论分享或者工作坊,方能履行补贴培训费的报销手续。

四、 相关说明

本办法中的兼职教师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成长小组成员

附件一:专兼职教师培训登记表

培训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培训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课程表

时间

课程内容

主讲人

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三月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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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学生处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59号

电话:0518-85895000  邮编:2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