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教贷〔2007〕5号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
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 、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现将《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开展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解决。
(本页无正文)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大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格审核△ 通知 |
抄送: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28日印发 |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2007年8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要求,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真正做到“应贷尽贷”,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推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六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面部署、指导、汇总和监督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部署实施贷款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也可采取依托现有职能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普通高校应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普通高校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四章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所属各高级中学的毕业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逐校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参加高考学生,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学应及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高考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普通高校应根据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机构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各普通高校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见苏教财〔2007〕38号)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需求汇总。
第十五条 以后年度,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配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在校生中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学生,高校应按规定予以认定、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若入学前未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则由其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部署各市、县(市、区)、各高校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组织申请和贷款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新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
(二)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评议小组”,根据省统一部署,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同时,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将上述学生名单录入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1)。
(四)跨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参加高考学生,经中学隶属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后者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
(五)被确认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中学证明(格式见附件2)、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如下:
(一)省内普通高校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
1.每年3~4月份,省内普通高校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4月底前,将书面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
2.每年6月底前,各普通高校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
(二)在外省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年4月底,外省高校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表式参照附件3),并及时向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
(三)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高校贷款证明、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各普通高校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底前,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各市、县(市、区)和各普通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信息汇总、分类,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连同全国普通高校名单通过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下达各市、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特殊情况,2007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贷款资格审核和信息反馈工作仍参照原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贷款的贷前审查和信息报送模式,即:
(一)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实施,学生凭学校开具的贷款证明(见附件4)、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二)高考录取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申请办理;
(三)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向经办网点印发江苏省内外普通高校名单,经办网点只向该名单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助学贷款;
(四)经办网点应按《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报表》(见附件5)要求保留借款人信息,待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予以补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
附件:1.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各县域高考学生);
2.江苏省高考录取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3.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普通高校在校生);
4.江苏省籍在校大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5.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报表;
6.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7.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
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
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
附件1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各县域高考学生)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序号 |
户籍地(县) |
乡镇/街道 |
考生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民族 |
贫困类型 |
家长姓名 |
家庭地址 |
邮编 |
家长电话 |
所在中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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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注:1.“户籍地(县)”指考生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指考生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名称。
2.“贫困类型”根据资助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3.“家长姓名”在父母(法定监护人)中任填1人,联系电话必须真实且保证能与家长联系上。
4.本表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级中学录入“江苏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电子文档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书面报表(一式两份)用A3纸打印盖章后,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寄送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210024)。
附件2
江苏省高考录取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该生已通过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并已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具体信息如下: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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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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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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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高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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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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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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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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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年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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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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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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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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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该生助学贷款汇至高校学费账户。特此证明。
毕业中学(盖章):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汇通知书
(小额支付/ )
(高校)学工处:
你校 (院系) (专业) 同学( 年 月入学),已在我网点申请办理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元,该款已汇至你校学费账户。请按政策规定开展诚信教育,并及时反馈该生学籍变动、奖惩等信息。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
网点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书由发放网点给学生送交学校学工处)
附件3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普通高校在校生)
高校(盖章): 年 月
序号 |
省份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学生姓名 |
学生证号码 |
入学年月 |
学制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学生电话 |
院系名称 |
专业名称 |
贫困类型 |
家长姓名 |
家庭地址 |
邮编 |
家长电话 |
是否经县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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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注:1.“省份”、“县(市 、区)”指学生家庭户籍所在省和县(市、区),江苏省在前,外省按省份名称的首字母顺序排列,县(市、区)的填写例如“高淳县”、“江阴市”、“鼓楼区”。
2.“贫困类型”根据资助的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3.“家长姓名”在父母(法定监护人)中任填1人,联系电话必须真实且保证能与家长联系上。
4.本表由省内高校组织录入“江苏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电子文档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书面报表(一式两份)用A3纸打印盖章后寄送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210024)。省外高校的江苏省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由其所在院校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电子邮箱: loan@ec.js.edu.cn,并另报书面报表。
附件4
江苏省籍在校大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县(市、区) (乡镇/街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
我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资格审核结果已报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兹介绍该生到贵处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信息如下: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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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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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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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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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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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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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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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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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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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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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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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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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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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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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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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中心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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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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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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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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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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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该生助学贷款汇至我校学费账户。特此证明。
高校名称(盖章):
。 年 月 日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汇通知书
(小额支付/ )
(高校)学工处:
你校 (院系) (专业) 同学( 年 月入学),已在我网点申请办理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元,该款已汇至你校学费账户。请按政策规定开展诚信教育,并及时反馈该生学籍变动、奖惩等信息。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
网点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该通知书由发放网点给学生送交学校学工处)
附件5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明细报表
县(市、区)联社: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期限单位:元、年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学生姓名 |
学生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民族 |
学生电话 |
贫困类型 |
家长姓名 |
家长身份证号码 |
家庭地址 |
邮编 |
家长电话 |
毕业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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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高校名称 |
隶属关系 |
省份 |
院系名称 |
专业名称 |
入学年月 |
学制 |
学生证号码 |
高校学费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高校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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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获贷次数 |
贷款合同编号 |
贷款发放日期 |
贷款金额 |
贷款期限 |
年利率 |
宽限期付息日(1) |
金额(1) |
宽限期付息日(2) |
金额(2) |
还本付息日(3) |
金额(3) |
还本付息日(4) |
金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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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还本付息日(5) |
金额(5) |
还本付息日(6) |
金额(6) |
还本付息日(7) |
金额(7) |
还本付息日(8) |
金额(8) |
还本付息日(9) |
金额(9) |
还本付息日(10) |
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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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说明:本表为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报表字段名,加下划线的粗体字段为系统自动控制的关键性字段,加着重号的为系统自动生成的字段,斜体字为非必填字段,其余字段中除发放数据外主要由管理系统根据高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信息自动提取到数据录入平台,部分需要补录的字段由系统采取同类数据自动提醒录入功能(如高校账户、联系人等),实际工作量并不大。
附件6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7﹞13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加强领导精心实施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