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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2014年应征入伍学生信息材料的通知

2014年09月16日 09:25  点击:[]

关于收集2014年应征入伍学生信息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

    2014年应征入伍工作基本结束,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84号),各高校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精神,现就我校2014届毕业生(含往届)及在校生应征入伍信息收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1、于2014年入伍的2014届毕业生(含往届)、在校生;2013年入伍毕业生(含往届)未获得学费代偿的毕业生和在校生;2012年未获得学费代偿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22013年、2014年退役复学生。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若受部队有关规定限制而无法按时发放《入伍通知书》的,则必须持县级征兵办出具的书面证明。退役复学学生还需提供退役证明书。

2、申请表

1)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2013年、2014年入学的退役复学生:《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所有申请表原则应在应征入伍系统导出打印,方可有效。

三、几点要求

1、为了及时准确上报学生信息,请相关学院根据平时记录联系相关学生,填写有关申请表。

2、请各学院于2014115日前随时将应征入伍学生学费代偿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退役复学学生同时提供退役证明书)报至资助中心。尽量做到不漏报,年年结清。

3、学校将于1115日将所有学费代偿、补偿情况汇总报省厅。

4、国家及江苏省对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要求办法等见附件1-4

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3820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4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201110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同时废止。

 

 

附件2

苏教助中心〔201430

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

为做好2014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84号),各高校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资助标准调整。2014年秋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凡是在201471日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本学期起,按照新标准执行。补报往年的学生,按旧标准执行。

2、材料上报截止时间。请各高校于1120日前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报送当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加盖校章),报告附《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情况报表》(资助部门章)、《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明细表》、《2014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费资助明细表》。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210024;联系人:徐嘉;联系电话:025-83335160。邮箱:xujia@ec.js.edu.cn

 

 

 附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84号)

 

          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94

附件3

苏财教〔2013236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

征兵办公室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征兵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的贷款代偿工作。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各高校应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打入学生办理贷款时开办的支付宝账户,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或电话通知办理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属于其他银行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参照《办法》执行。

二、以前年度符合条件未申报国家资助的学生可申报,注意各政策实施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少数确已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但不能在预征系统中注册的,如查实入伍情况,也可申报。

三、各高校每年1031日前,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5月底前对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每年6月底前,以上一年度省属高校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高校当年资金预算

 

附件: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3117

附件

教助中心[2014] 84

关于做好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为做好2014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安排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   做好资格和标准审查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规定,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各项工作。从本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7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本学期起,学费减免

 

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做好日常监管与资料备案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组织部署、材料审批备案、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督查,要复核受助学生资格和资助标准,在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组织各高校建立受助学生明细表,并按照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明细表及学生申请审批材料以备查。

三、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1130日前,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应报送本年度所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加盖教育厅、教委或教育局公章),报告附《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报表》、《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见附表)。

执行报告应包括组织部署、工作成效、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名称应按“xx2014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报告”、“附表1xx2014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情况报表”、“ 附表2xx2014年度地方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格式编写。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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