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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2021年08月04日 16:29  点击:[]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锻炼、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评定比例(见下表):

   

   

奖励标准

评定比例()

政府奖

国家奖学金

8000/·学年

按国家下达

指标评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学年

校长特别奖

 

200010000/·

 

综合奖

一等

2200/·学年

3%

二等

1200/·学年

8%

三等

700/·学年

15%

单项奖

学术科技创新奖

200/·学年

10%

社会工作奖

精神文明奖

文体活动奖

学习进步奖

社会捐赠奖

校友奖学金

3000/·学年

50

捐赠奖学金

捐赠者确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校,自觉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三)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四)积极参加体育、美育、劳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磨炼意志、提升审美和人文素养。

二、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各类违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对单项奖可放宽为1门);

(三)有旷课现象者;

(四)未注册学籍者;

(五)在综合测评工作及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三、具体条件

(一)政府奖

依照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奖

1.校长特别奖

1)在学术研究、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重大活动中,获得团体或个人省级最高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可申报此奖项;

2)经学校认定的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

2.综合奖学金(见下表)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文化考试平均成绩

一等

3%

≥85

二等

11%

≥80

三等

26%

≥75

五级计分制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5分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成绩是否作为奖学金评定依据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3.单项奖

1)学术科技创新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拥有发明专利,或积极参加教师科研工作、承担较大工作任务并取得良好成绩者。

2)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精神文明奖:在校内外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其它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事迹者。

4)文体活动奖:积极参加校内外文化艺术类竞赛或表演,在国家、省级的体育、文艺等比赛中获奖者。

5)学习进步奖:学年平均成绩比前一学年提高10分及以上,或综合测评排名比前一学年提高10名及以上,且在前50%之内者。

以上5类单项奖申报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以申报,学生在每学年只能申报1项。

(三)社会捐赠奖

1.校友奖学金: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名前11%者。

2.捐赠奖学金:按学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及评选办法的相应条件执行。

第四条  评定程序和办法

1. 所有奖项均按学年评定,学生在评定的学年内,政府、学校、社会捐赠三大类奖项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以最高奖项金额为准发放。

2. 评定实行个人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评定资格。

校长特别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申报,一事一议。

社会捐赠奖学金根据具体情况和办法进行申报评定。

政府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生于每年9月初申报,毕业班学生的最后一学年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于毕业当年5月份申报。

3.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评定,及时将各奖项评审情况进行公示,在初步确定获奖名单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公布获奖名单。

4.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放证书、奖金。

第五条  工作分工和要求

1.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评定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2. 各学院必须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接受师生监督。师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师生答复。

4.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并对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以往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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