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学〔2025〕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江苏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的本科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以提供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科学规范的宿舍管理、热诚优质的生活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氛围为目标,努力为住宿学生创造健康向上的文明风气、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安居乐学的宿舍文化氛围。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各学院和宿舍物业项目部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宿舍物业项目部负责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宿舍大型维修改造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宿舍物业管理的监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学生住宿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住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各项基础文明的养成教育,培养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住宿及走读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新生入学住宿总体方案,具体办理学生的入住和调、退宿手续。新生在入学时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并确认资产认证表(学生毕业时资产清查的依据),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
第六条 为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擅自要求他人搬入(出)宿舍。
第七条 凡因故需临时在外住宿的学生,离校前须在“完美校园-宿管系统-不归、晚归报备”模块中报备,或者持纸质假条在宿舍楼值班室做好离(返)校登记备案。未履行请假、登记备案手续者,一律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学生应按时离校,学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一般不安排学生住宿。
第九条 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到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原则上不予保留。复学后凭复学手续单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给予安排床位。
第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办完手续后3日内搬离宿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离宿舍的,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在保卫处监管下,将其物品搬出宿舍,所发生的费用和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文明离校,离校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物品,退回门卡或钥匙。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当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住宿统筹安排的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相关学生应积极配合,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擅自在校外住宿。需要走读的学生,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后,可申请走读:
(一)家住连云港市区且离学校较近,有较强自理能力的学生。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住集体宿舍,在连云港市区有直系亲属或家长可以陪读的学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并得到学校、家长准许的学生。
第十四条 走读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符合走读基本条件的学生,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签字,所在学院初审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生、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走读协议。
(三)申请审批的时间:第一批为每年暑假放假前两周,满足走读条件第一款。第二批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学院审批同意,并完成走读面签,向学生工作处报备。走读时间为当前学年,如第二学年仍要走读的,需重新申请。
(四)走读得到批准后,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走读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走读学生须向学校申报详细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学校。
(二)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三)不得以走读为理由不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
(四)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校外的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拒绝学校的走访工作。
(六)走读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以便学校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走读。
第三章 宿舍公共设施及相关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宿舍内的水电、门窗、家具等设施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应当自觉爱护和妥善使用。不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擅自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移动、拆装、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如发现设施设备有丢失、损坏现象,应当及时报告或报修。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更换、维修费用或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电源和水龙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九条 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以实住学生数为核算标准,节约奖励,超定额自费。
第四章 宿舍安全及维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广大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破坏宿舍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增强消防意识,提倡安全用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宿舍区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和明火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热杯、电水壶、电磁炉、电熨斗、电取暖器(电热水袋)、电吹风、电卷发棒、电夹板、电热毯、烘鞋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蜡烛、酒精炉、煤气炉、烟头等。
(二)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细菌、病毒标本以及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擅自挪用、故意损坏消防器材。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或杂物等。
(五)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网线,携带电瓶到宿舍内存放或充电。
(六)电动车进楼停放或充电,或者在宿舍楼外飞线充电。
(七)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学生带来危害或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宿舍中发现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各类违禁物品,除电器类物品由宿舍物业暂为保管,学生毕业离校前退还外,其他物品交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习、生活所需的打印机等电器,须由学生申请,经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登记批准后使用,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未经登记批准使用的,按违章电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以降低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同时报告宿舍楼值班室、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盗意识,注意保护宿舍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当妥善保管。离开房间或睡觉时应该锁门、关窗。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宿舍楼值班室、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房间钥匙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不得将房间钥匙借予他人,不得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予以更换,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经登记后在值班室会客。午休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宿舍一律不会客。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宿舍,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第五章 宿舍文明、卫生及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的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宿舍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宿舍楼内吸烟、喝酒、做饭。
(二)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
(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设备及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四)在公共场所男女生搂抱、接吻或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
(六)赌博,打架斗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使用和网络管理的规定,遵守网络使用道德。
使用计算机者,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使用色情游戏软件、观看色情碟片和登录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非法、色情的影像资料、刊物、计算机软件和有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主动做好宿舍内务,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通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主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清扫的垃圾主动倒入垃圾桶,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自觉爱护环境绿化,自行车按规定地点停放,并摆放整齐。宿舍区内不得有以下影响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行为:
(一)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二)随地吐痰,乱泼水或乱丢杂物。
(三)走廊、转台等公共场所及室内阳台堆放杂物。
(四)在门厅、走廊、房间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
(五)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六)在宿舍墙壁上乱刻乱画乱张贴。
(七)饲养宠物。
(八)摆摊设点。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按时就寝、起床,同室成员间要协商好就寝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宿舍楼门关闭后,不随便出入,需出入者应当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区的日常表现与综合测评、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将门卡(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或影响环境卫生,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饲养宠物、违章用电、使用违规电器、更改宿舍管线、损坏公物、乱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纸杂物或存放、使用危险有毒物品等行为之一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的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租赁、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发现宿舍内吸烟的,或存在烟头、烟盒等且经核实有吸烟行为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